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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姚氏駕校漲價被罰案一審敗訴 法院維持米東區經發委處罰決定
  亞心網訊(記者 李昀霞)11月19日,“烏市米東區姚氏駕校漲價被罰”一案,在烏市米東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:維持被告烏市米東區經濟和發展改革委員會於2013年8月21日,對原告姚氏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作出的價格行政處罰決定——沒收違法所得180040元,罰款兩倍即360080元,合計540120元。
  此前,由於培訓成本加大,一些駕校或明或暗地上漲費用。2012年10月至11月,姚氏駕校自行上調駕駛員培訓費,超標收取。2013年5月2日,米東區發改委物價局向姚氏駕校下達54萬餘元的處罰告知書。姚氏駕校不服,先後走了聽證、行政覆議、上訴、開庭審理等程序(亞心網曾報道 《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一駕校漲價被罰要求聽證》 )。
  11月19日在宣判時,法院認為,原、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:被告米東區經發委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自治區發改委《關於我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按學時制收費及有關問題的批覆》(新發改收費[2007]302號,以下簡稱302號文件)是否具有合法性。結合歷年關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的文件,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收費屬於政府定價,未經價格主管部門即本案被告的批准,原告姚氏駕校的漲價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。
  法院查明,302號文件是自治區發改委的部門規章,雖然該文件第六條規定:以上規定,從2007年3月1日起執行,暫定兩年,到期後,由交通廳另行申報。但該項規定並未明確規定兩年期限屆滿,該規章無效。被告米東區經發委依據該批覆,及新發改收費(2013)898號文件、關於新發改收費(2007)302號的合法性審查意見,以及2011年4月6日、2012年9月6日自治區發改委關於公佈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告,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,程序合法,適用法律正確。
  當日11時法庭宣判後,姚氏駕校負責人姚雲緊鎖眉頭,在行政判決書上簽了字。她對記者說:“字我簽,但對一審判決我不服,我要向烏市中院上訴。”姚雲說,米東區經發委執行的是1993年的價格,“21年前的工資是多少?”她問記者。
  隨後,姚雲向記者講明瞭要求上訴的理由,第一,處罰所依據的302號文件已過執行期;第二,駕校是私人企業,可按市場定價。根據我國《價格法》,駕校不屬政府定價範圍。自治區2002年出台的政府定價目錄中,也沒有將駕校納入其中,駕校學費由政府定價沒有法律依據。
  ?  (原標題: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姚氏駕校漲價被罰案一審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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